摘要

警务数据安全包含静态安全和动态安全两种形态,并具有公益安全与私益安全的双层利益层次结构。警务数据安全面临着数据技术和警务机制发展变革带来的风险,同时存在数据法与警察法之间的规范衔接问题。应在《数据安全法》的制度体系下明晰警务数据安全的法律规制问题。在保护理念上,警务数据安全需要确立严格保护和动态保护相统一的保护思路,严格保护是警务数据安全的基本立场,动态保护是警务数据安全的实现路径。在制度建构上,应当主要从警务数据分类分级制度、警务数据控制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公私合作中的风险防范以及警务数据处理监管与数据伦理等四个方面来完善警务数据安全的法律规制体系。

  • 单位
    浙江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