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类航天科技的发展,为实施近地天体防御提供了可能。尽管在技术层面切实可行,但在国际法律框架下,实施近地天体防御是否合法,尚不明确。本文主要从防御主体、防御技术手段两方面分析近地天体防御的合法性问题。首先,国家、国际组织、私人实体在航天活动中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从《联合国宪章》、《外空条约》第6条和第13条规定看,具备参与实施近地天体防御的主体资格;其次,从防御技术手段来看,对于激光、动能撞击器等技术,《外空条约》第4条为这些技术的使用留有余地。最具争议的是核爆装置可否作为防御手段,本文通过分析《联合国宪章》第103条与《外空条约》第4条的关系以及禁核试验相关条约的"例外规定",认为核爆装置能够用于近地天体防御;再次,从表面上看外空军控和实施近地天体防御似乎相互矛盾,但实际上,随着外空军控从"外空无军"向"外空限军"的理念转变、从"物控"向"行为控"的模式转变,近地天体防御反而将对其产生积极影响;最后,本文从技术与政策角度,为我国现阶段如何应对近地天体防御提出些许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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