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协定中三种类型的投资概念都包含了金融投资,但也存在用限制性的正面清单来排除某些金融投资的现象。加之《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中采用的模糊投资概念,使得投资仲裁庭对于股份、股票、银行账户资金、股息、分红和债券等金融投资是否是适格的“投资”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随着“投资”概念的扩大化,越来越多的双边投资协定和自由贸易协定包含了证券投资和金融工具,仲裁庭也对合格的“投资”进行广泛地解释,从而使其拥有广泛的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