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法》的问世,是我国监察体制改革迈向新台阶的重要一步,对于打击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一部新法,如何实现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良性衔接显得尤为重要。而证据作为彼此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自然成为关注的焦点。现阶段,《监察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较为粗略,出现了非法证据程序启动难、非法证据内涵界定不清以及自我排除监督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可以从保障被调查人的辩论权、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范围和排除标准等方面加以应对,以期充分实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监察程序中的价值,更好的促进两法的有效融合和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