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时代的发展,再婚重组家庭的增加,使得涉继父母子女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尤其是继子女对继父母遗产的继承权问题。依《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彼此享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权,但是对于什么是“扶养关系”法律并没有作出界定,导致理论和实务上的分歧都很大,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很普遍。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继承原则出发,继父母抚养了继子女后形成了扶养关系,产生的应该是继父母对继子女的继承权,而不是继子女对继父母的继承权。继子女只有在对继父母尽到了赡养义务的前提之下,才能主张对继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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