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工作,是农村社区治理的有机部分。农村社区矫正"枫桥模式"是以村民自治为基础,以公权力为主导,由基层自治组织具体执行的社区矫正方式,取得良好效果。"枫桥模式"存在地方性强、普及有难度等问题。本文建议在《社区矫正法》中明确农村社区矫正机构的法律定位,这是解决全国性问题的基础;提高进入农村司法所的条件,提升村民自治的法治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