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文章以2013—2018年长江经济带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系统考察2014年《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两项针对污染物排放征收标准大幅调整的政策,对长江经济带上市公司创新投资的影响。结果显示:这两项政策中污染物征收标准的提高均会对公司创新投资造成显著影响,但是影响程度不尽相同。具体而言,在2013—2015样本区间中,污染物征收标准的提高与企业创新投资呈正线性相关关系,而在2016—2018年间,污染物征收标准的提高与企业创新投资之间呈正U型关系。在进一步区分企业所有制性质的检验后发现,针对不同所有制的企业,两类政策对其创新投资的作用效果也存在差异。因此,文章建议政府等相关部门在施行该类政策时,要注重政策适用的靶向性,严格执法,提高政策对环境保护的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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