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危险防止型环境行政不作为的认定,应在坚持生态环境监管的原则下,灵活考虑行政资源的稀缺、执法过程的阻碍以及"止损、修复"的环境保护目标,重点关注对行政主体怠于履职和履职不全面的认定。结合"朱莉安娜诉美国"这一最新的大气诉讼信托案件中法院审查思路的启示,我国法院对此类环境行政不作为的司法审查标准可围绕四个方面来进行:选择负有作为义务的适格被告,考察其主观上是否明知且漠视,综合履职的行为程度与行为效果,判断不作为与环境损害结果扩大之间有无因果联系。结合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及存在问题,在环境行政机关全面履行职责的司法审查标准方面仍可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