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人出庭与否不仅关系到案件事实真相的准确查明,还直接关系到被告人辩护权利能否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通过对420份裁判文书的梳理可以发现,人民法院在证人“有必要出庭”条款的适用上,主要关注事实认定的准确性,而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缺乏应有的关照。在权利保障已成为刑事司法主流话语的今天,有必要“以对质权为中心”对该条款进行规范解释。但在个案适用过程中,为了实现证人出庭背后多重法益的动态平衡与相对稳定,对质权的行使应当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在控辩双方提出实质异议的情况下,法官原则上应当允许证人出庭,即使在例外情形下认为“没有必要出庭”,也应提供令人信服的理由。为此,需要在比例原则的基本框架下,对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没有必要出庭”的充分理由进行类型化建构,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正审判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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