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强制辩护制度是实现律师辩护全覆盖的一种路径选择,但我国《刑事诉讼法》尚未确立完整意义上的强制辩护制度。虽然强制指定辩护制度在保障被追诉人获得律师帮助的功能上与强制辩护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妙,但强制指定辩护制度存在量刑适用范围有限、强制性与自主性关系模糊,以及程序性制裁要件阙如等制度缺陷,导致其与强制辩护制度存在差距。未来在立足本土的改革实践中,应当降低强制指定辩护的量刑适用标准,扩大强制指定辩护制度覆盖面;建立指定辩护律师选择制度,赋予被追诉人在指定律师名册中挑选中意律师的机会;明确违反强制指定辩护的程序性后果与制裁,从而推动强制辩护制度的不断完善。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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