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2019年7月24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南传佛教教务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和《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及南传佛教教义教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南传佛教寺院住持对外代表常住,对内统理大众。担任住持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备南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二)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