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国函[2022] 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你们关于在深圳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一、按照《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同意自即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在深圳市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