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不良资产管理行业不断发展,利用私募基金方式处置不良债权资产已成为一种重要模式,本文在介绍基金业务模式的基础上,深入探究了相关基金主体在不同操作方式下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情况,为该类模式的操作提供实际税务启示。

  • 单位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