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覆囚使的设置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即刑部覆囚使阶段和御史台覆囚使阶段.刑部覆囚使最迟出现于太宗贞观十七年,主要活跃于高宗、武周时期,以地方州县的僚属官员充任,由刑部与吏部共同负责选取,中书门下裁决,最后由刑部派遣.唐玄宗时期,覆囚使改由御史台的职官充任,多为财政类使职的兼任.玄宗之后,唐中央不再设专职覆囚使,其原本的职责被按察使、巡查使、采访使等使职接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