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护规范理论作为原告资格判定理论工具的本土纳入,导致第三人寻求程序权利司法救济的路径被抑制。放眼世界,美国法院在环评行政诉讼判例中,演绎出事实上的损害扩大认定标准、派生性认定标准、宪法限制性标准、程序性损害标准等第三人原告资格判定标准;德国《环境权利救济法》选择了超越个人主观公法权利保护的诉权扩张建构进路。比较而论,法域虽异,但对第三人原告资格的判定均呈现放宽趋势,程序权利司法保护整体趋强。为发挥司法权之于程序权利有效实现的功能价值,我国有必要沿循特殊诉讼规则增补建构路径,推动第三人原告资格判定标准的客观化、精细化和确定化。以期达成增进程序权利保护、促进司法资源合理利用、提升环评法律实施有效性的规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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