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落实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规定的传播录音制品获酬权,我国应对其实行强制集体管理,以更好地兼顾录音制品权利人与录音制品播放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与此同时,鉴于录音制品的传播与音乐作品著作权的行使密不可分,对传播录音制品获酬权的强制集体管理与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往往相互交织,出于简化交易环节的考虑,应当由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并负责传播录音制品报酬的收取工作。而在录音制品报酬的分配管理方面,出于无法准确监测、收集录音制品播放数据的现实考虑,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以趋近公平为目标,加强对报酬分配工作的精细化管理,同时还应创设更具开放性和参与性的监督约束机制,避免分配管理活动成为黑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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