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券化产品中的基础资产需具备独立性与可转让性等特征。相比较一般资产证券化产品,PPP项目证券化存在偿债风险异化、兼有公益性与盈利性双重属性、较大从属约束性等特殊性。PPP项目收益权的权利属性实为"将来债权",其相对独立性与可转让性特征也可从学理和实践操作中得到论证,具备基础资产适格性要求。然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存在制度缺陷、真实出售标准缺失等因素,导致PPP项目收益权转让无法在原始权益人与特殊目的载体之间实现有效的破产隔离。 因此,通过明确收益权的性质及将来债权的转让规则、引入信托制度并强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地位、构建"SPT+专项计划"双重特殊目的载体模式以及探索建立整体业务证券化新模式等进路完善当前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隔离。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