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古代法律对契约采取“有限介入”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有效落实,西夏法律同样继承并发展了这一模式。西夏法典《天盛律令》在保证契约立约双方当事人合意的基础上,对交易原则、违约情状、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宏观规制,而民间私契对于双方认可的违约内容再做出具体约定,形成了有效的契约保障体系。西夏不同类型契约的违约条款,在考虑交易方式不同所带来的差异问题外,总体呈现出较为一致的程式,也说明西夏契约的发展已达到一个较高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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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