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六十条赋予了村民委员会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的权利,在村民委员会强大的行政背景下,村民委员会的民事主体被行政主体身份吞噬,导致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被其行政化行使的问题。法理分析和司法实证分析均证明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被行政化行使问题的根源在于:现行法律制度的缺陷导致农民集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规定上的虚位。因此,必须从立法层面加以解决,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问题统一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