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机关所收集的言词证据在查明职务犯罪案件中起着重要作用。言词证据之取、审、排是监察机关利用其在刑事诉讼适用过程中主要涉及的方面。监察机关收集的言词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出现一定空白,主要因《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对证据规定上存在不同。监察言词证据的规范化路径应满足言词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既真实又合法的标准;移送审查起诉阶段要将所有与职务犯罪相关的言词证据移交检察机关进行严格审查;最后则需经过审判机关对非法言词证据的认定与排除,其过程也必须符合严格的程序要求以及对人权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