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规避制度自身存在主观故意认定困难的缺陷,且该制度与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意识自治原则略有抵触。实质上,设立法律规避制度是为了维护法院地国的利益,但直接适用的法、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实施,亦可以达到相同的效果。因此,在未来法律规避制度不应纳入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