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众筹作为新兴融资模式,给各国金融监管带来了众多难题。许多国家结合本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就众筹业出台了监管规则,形成了偏独立型和偏附属型两种监管模式。我国当前虽然出台了部分文件,但是大部分众筹类型处于监管空白或监管散乱的状态,众筹监管的缺失导致众筹市场投机活跃,欺诈事件层出不穷。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宜借鉴国外众筹监管的经验,对众筹进行高位阶立法,统一梳理各类众筹及其与传统经济行为的衔接,针对不同的众筹类型采取分类独立监管模式,从而实现众筹市场稳定有序发展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平衡。
-
单位山东女子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