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众名人姓名中存在着非常大的经济利益和价值,抢用名人姓名注册商标的现象广泛地存在于社会生活中,似乎相对有热度的人物的出现总是伴随着其姓名被其他人有意的抢先注册的现象。这样的抢注商标的行为对相关名人的名誉和经济利益都会产生一系列的不良影响,由此引发的关于在先姓名权和姓名商标相冲突的问题是值得探讨的。本文将探讨公众人物姓名商标抢注行为的认定问题,并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条款与第十条"不良影响"条款的适用方面来分析公众人物姓名商标抢注行为的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