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俗称第二类自诉案件。当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类自诉案件在立法设定及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一定问题:如对第二类自诉案件的范围设定过于宽泛;在公安机关受理被害人报案之后、正式立案之前,被害人又向公安机关撤回报案的,公安机关能否不再立案调查;而对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还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前,一旦被害人与嫌疑人已经自行和解,却仍必须面临复杂的公诉程序等。这样既造成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又不利于化解矛盾纠纷。因此,建议在立法范围方面大量减少第二类自诉案件的案件范围,并在公安执法实践方面赋予公安机关自主撤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