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发挥家事审判的诊断、修复和治疗作用,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我国有必要建立离婚教育制度。美国、韩国离婚教育制度的发展比较成熟,当事人接受离婚教育是一项程序上的义务,拒绝接受教育的,法官可以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我国在建立离婚案件当事人教育制度时,既要考虑本土实际情况,也有必要借鉴国外经验。在制度的具体内容方面,应当围绕教育项目开发,教育内容,离婚教育授课人员,接受教育的条件、形式和时间,拒绝接受教育的法律后果等若干问题进行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