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新《档案法》的修改有其内在合理性:一是回应了2018年档案机构改革后的新情况,二是确保了档案主管部门的主导性地位,三是适应了"档案治理"的内在要求。在新一轮档案机构改革与《档案法》修订的背景下,档案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理顺条块关系,协调各方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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