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立法对牵连犯规定了多种处罚原则,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处罚原则适用的混乱,不利于实现刑罚功能。虽然各种处罚原则均有理论学说支持,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单一处罚原则难以适用于司法实践中的所有情形。“双重处罚说”克服了处罚原则单一的缺陷,但该学说在原则构成上仍存在不足之处,应予重构。在各种处罚原则中,从一重加重处罚原则不会轻纵犯罪,也兼顾了牵连犯的数罪性质,在处罚效果上更加符合充分评价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以该原则作为牵连犯处罚的一般原则;同时,在牵连犯数罪法定刑相同的情况下,可舍弃对从一重罪的要求,采用择一加重处罚原则,并以该原则作为牵连犯处罚的特殊原则。在非法行医罪牵连犯的处理上,以从一重加重处罚原则和择一加重处罚原则为基础构建的“双重处罚说”具有较高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更符合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要求。

  • 单位
    上海健康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