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为(2018)吉民申4006号再审裁定。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未经招投标程序,未依法备案,是否影响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认为,物业管理合同的备案制度、物业管理活动的规范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否备案、是否符合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流程不影响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