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穷竭原则即无论是作品原件还是复制件,合法投放市场后,著作权人不得对其再享有控制权,但对电影等作品的出租权又除外。作为版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该原则对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的平衡至关重要,而我国《著作权》法对此未作规定。此外,实践中该原则的适用也受到一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