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债务性质未明确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实践中做法不一。不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而另行起诉的做法虽然没有一味地追求效率,但是无法弥补前诉中遗漏债务人配偶的错误;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继而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做法违反了审执分离的基本原则且与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的理论不符;不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做法未能正确适用现行法规范。对于该问题的解决,需要在实体法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连带债务的基础上采取不同的程序救济方式,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形态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需通过再审的方式进行救济,夫妻连带债务的诉讼形态为普通共同诉讼,应当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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