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出土租佃契约中的时间因素包括立契日期和交租日期,这两项要素都与农时密切相关。租佃契约的签订以不误春耕播种为前提,高昌国时期的立契日期集中于以二月为主的年初;到唐时西州人多地少,预租土地的情况增加,故契约签订日期发展到以十一月为主的年尾。为避免欠租,租金交纳则在五月麦收和十月谷获的季节进行;果园和菜园还需交纳一些应季所产的农作物。农时不仅对农业生产有导向作用,日常生活中的赋税征收、粮食储存和对水利设施的维修也都受到农时规律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