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我国建立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以来,被性侵未成年被害人国家司法救助形成了两种救助模式。其中,传统的经济救助模式以解决被害人生活困难为中心,对特定被害人提供救助金;新兴的心理救助模式以被害人心理创伤疗愈为中心,引入专业机构对不特定被害人提供心理疏导、咨询和治疗。在确保救助有效性方面,两种救助模式各有其理念基础和制度优势,也各有局限。基于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的考量,两种模式应当并行不悖,以解决被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生活的急迫困难和心理创伤疗愈为核心,从探索前置性经济救助、弱化经济救助条件审查、注重心理救助的协同性和强化心理救助的家庭支持系统等方面进行优化衔接,实现优势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