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一)明晰界定政府内部控制主体政府内部控制制度具有管理主体更广泛、更全面的制度优势,是以宏观的"大政府"为主体的内部控制。因此,笔者认为,政府内部控制涵盖的主体应同时包括制定政策的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具体执行政策的微观单位。政府内部控制涵盖的管理关系有更全面、更深入的发展,对政府行为的管理可谓"大小兼顾"。"大"一方面体现在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上下级管理关系,即从对具体单位的管理延伸到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政府上下级之间的管理关系;另一方面体现在政府内部控制实现了对我国当下"大部制"体制改革的推动,政府部门间的合作日益增多,为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政府内部控制应明晰界定政府中各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使其在彼此制衡公权力行使的同时各司其职、各尽其力,进而守住政府履职的法律底线并积极追寻政府履职的绩效上限。"小"则体现在政府内部控制包含对某一具体的政府职能部门内部上下级之间的管理关系,即行政主管单位对下属事业单位的管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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