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191条洗钱罪的“明知”要件、行为方式、行为对象及罚金刑等要素进行了调整,进而将“自洗钱”行为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在司法适用中须着重审视其修改部分,删除“明知”要件并不意味着改变了《刑法》第191条的主观罪过形式仍为故意。妥当处理条文间协调适用,明确界定《刑法》第191条与《刑法》第312条、第349条等传统赃物罪之间的竞合情形以及判断《刑法》第191条与其上游犯罪发生重合时的罪数形态,把握洗钱行为共犯成立的具体路径,厘析“自洗钱”行为人与上游犯罪本犯的共犯认定等问题,力求为洗钱罪的司法适用提供一定的理论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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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