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行为效力类型的划分标准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就实体标准而言,可以把法律行为产生的利益影响分为两类,一类是正面的利益效果,一类是负面的利益效果。据此,可将法律行为的效力形态划分为有效和效力瑕疵。效力存在瑕疵的法律行为,可进一步区分为无效和可撤销。就程序层面而论,依据法律行为是否满足法律或当事人对法律行为效力设置的特别限制条件,可将法律行为效力区分为生效、未生效和不生效,此类法律行为即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应将“条件”和“期限”扩充解释为“法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或期限”,并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法律行为”和“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纳入附条件法律行为中,以及将遗嘱行为纳入附期限法律行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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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南京审计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