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所谓的"民意审判",可在现象学方法下被还原为"介入"与"趋同"两项要素,即社会公众介入案件和判决结果趋向民意。介入要素由群体心理与专业思维之间的差异或新闻报道人和案件当事人的煽动所引发。趋同要素既可形成于法官在法律开放结构处对民意的审慎安置,也可出自隐蔽权力的逼迫。近十多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民意对审判的影响具有双向性,而抵御民意不良干扰并实现其积极功效的关键在于法官自主启动的反思平衡。因此,进一步完善司法独立的制度功能是法治背景下舆情案件公正审理的先决条件。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浙江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