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经由立法机关立法以及最高司法机关制定文件进入法规范性文件之后,必然存在司法如何对其加以运用的问题。立足“正式法律渊源—非正式法律渊源”与“效力渊源—认知渊源”的法源划分,可对核心价值观的“法源之争”进行类型化分析。未入法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属于非正式渊源,入法后呈现为立法目的或者法律原则的属于正式渊源和认知渊源,入法后呈现为法律规则的属于正式渊源和效力渊源。进而未入法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作为裁判理由,入法后呈现为立法目的或者法律原则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作为裁判依据(欠缺法律规则时)或裁判理由(不欠缺法律规则时),入法后呈现为法律规则的可作为裁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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