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网络借贷中,一般投资人因陷入信息陷阱,很难依据自身理性作出利己判断,处于与传统消费者类似的弱势境地,从而导致其身份转化与角色嬗变,成为新型市场主体即金融消费者。网络空间传递的硬信息对金融消费者缺乏保障功能,金融消费者不能运用与传统软信息相联结的社会声誉机制约束借款人和P2P平台,从而使金融消费者在与网络平台和借款人的信息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容易致损。信息工具的应用内嵌于P2P交易信息与信用风险的本质关联中。只有沿着信息工具的作用路径规制P2P交易,才能有效破解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的迷局,这与P2P交易中金融消费者的界定、信用风险发生的源生性在基本逻辑上一脉相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