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数据法律属性及分类的界定是大数据法学研究的基础。大数据是资源、应用和方法的集合体,要充分理解大数据不同面相的法律属性需要对大数据有多层次的认识。波普尔"三个世界"理论提供了一种检视大数据的多元化整体视角。大数据具有"三位一体"的特点,既存在于物理世界(世界1)、意识经验世界(世界2),亦存在于客观知识世界(世界3)。大数据具有客观性与自主性特征。大数据能够从人类世界的三个断面被解构并统合为世界1中的数据集合与世界3中的客观知识。以是否经过世界2加工为标准,大数据可归类为作为数据集合的个人数据与作为客观知识的派生数据。对于个人数据,基于其数据集合的客观实在性而产生的可识别性特征,应对其进行"人格—财产"双重性质的权利设置。个人数据人格性是其财产性的基础,对个人数据的法律保护需以对其人格性的保护为出发点。作为客观知识的派生数据,其为人的智慧活动结果,因其经过在世界2中的加工而带有主体相关性,对其法律保护的核心应当聚焦于不同主体世界2中独有的加工或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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