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的责任主体以及监护顺序有着相关的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监护人的疏忽,或者是故意侵犯导致未成年人的权益遭到严重侵害。而当侵害发生时,由于我国传统的亲权家事观念,导致未成年人的权益得不到主张,或者虽有相关的救济,但在有些情况下,未成年人权益被侵犯的现象并没有改善,反而对未成年人的成长造成了更加不利的局面。在原有监护人不再履行监护职责的前提下,按照最利于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原则,取消对原有监护权人的监护权,才是对未成年人最大的保护。在我国,检察院具有极高的法律权威性,由检察院进行撤销监护权的公益诉讼具有充分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本文主要从学理和实践两方面对有关理论知识加以阐述,并讨论由检察院进行未成年人监护权的公益诉讼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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