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33条确定了意定监护制度,该制度顺应我国老龄化社会发展的需求,对我国当今社会而言意义重大,但同时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缺失也给该制度日后的运用埋下了不小的隐患。从意定监护制度施行较为成熟的国家来看,均在不同程度上建立了意定监护监督制度。因此,本文从意定监护监督的必要性出发,并通过评析美国、法国与日本监护监督的模式,在借鉴外国经验的基础上探析我国公证参与成年人意定监护监督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