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首次规定了妨碍、抗拒执行行为的制裁措施制度,其中包括拘留、罚款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从而突破了传统民事执行领域中强制执行措施固有的类型化结构。在传统法学理论中,此类措施被定性为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因此,基于制裁措施的法律定位的转变,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缺乏明确的适用规则、欠缺判断适用民事强制执行制裁措施的标准、威慑功能不明显等。在肯定民事强制执行制裁措施制度独立地位的基础上,需以阐释民事强制执行制裁措施的原理为前提,通过明确民事强制执行制裁措施的适用要件、将“相对性合理”作为适用民事强制执行制裁措施的判断标准、设置多元处罚手段彰显民事强制执行制裁措施的威慑性等方式,畅通民事强制执行制裁措施的妥当适用程序,充分发挥民事强制执行制裁措施的作用。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