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立国际商事法庭系我国因应"一带一路"倡议,主动为之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一个重大举措。然与既有的大多数国家的做法不同,我国新成立的国际商事法庭并没引入国际法官,而是采取"本国法官+专家委员会"的模式。此举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单纯由中国法官审判的不足,但专家委员的被动、辅助角色决定了这种弥补作用的有限性。是故,为了进一步扩大和提升我国法院在国际司法舞台上的审判影响力及司法竞争力,我国今后应有必要在时机成熟时通过专门的立法修正案,授权国际商事法庭可以突破法官的国籍限制,适当引入一批国际法官,以更好地对接和服务当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乃至全球日益增长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之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