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在理论和实务中存在着某些问题,如行政复议受理机关的主体资格、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期间内的执行,行政复议加重具体行政行为力度等。这些问题的解决,应该从行政复议制度的程序构造角度入手,以法学理论的原则以及实践工作的要求出发加以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