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与法律的制度之间存在偏离,普遍保护的理念、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的立法目的因缺少具体制度的落实,难以实现。建议在立法目的中增加生命伦理,促进人类中心主义的转变;增加生物安全的内容,以便和《生物安全法》衔接;增加宪法依据,体现保护动物的宪法精神。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