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摘摇要:我国公司法未对有限公司股权变动的规范模式予以明确,理论上亦众说纷纭,在实践中引发了大量疑难案件。值此公司法修改之际,有必要对境外股权变动模式进行深入的考察、比较,结合我国公司法实施的实际情况,提出符合本土实践的立法方案。我国股权变动模式应采登记形式主义,即以工商登记作为股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同时,在立法上承认股权工商登记对股东名册的吸收、统一或者取代,实现股权工商登记对股东名册功能的法律替代。此外,应进一步推进工商登记电子化改革,简化和便捷股权工商登记的手续和流程,允许包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在内的社会公众通过电子化商事登记平台,随时查询股权工商登记信息。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