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1年1月修订通过的《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2款尝试在主观状态方面对行政违法行为加以调整和规范。通过规范解读、理论梳理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分析可见,信息披露违法行政处罚适用主观归责具有必然性。实践中,主观归责原则已在证券监管机关查处的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基本得以确认,但执法案例中对主观要件的列示和说理有待进一步完善。据此,本文提出进一步贯彻主观归责监管理念、完善单位违法主观要件、区分信息来源来分别建构主观归责路径等监管对策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