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中,物业作为安保义务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民法典》第1254条第2、3款所引第1款的"情形",指的是发生高空抛物、坠物的情形。认定物业的过错,以界定物业服务企业的安保义务内容为前提,根据高空抛物或坠物的不同,物业的安保义务内容不尽相同,第三人的主观状态亦可根据抛物或坠物来推断。只有第三人为故意侵权的情况下,安保义务人才承担补充责任,并对第三人享有追偿权;若第三人为过失侵权,则安保义务人承担按份责任,并无追偿权。实际加害的第三人无法确定时,推定实际加害人主观故意,由可能的加害人承担补偿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违反安保义务的补充责任,可能的加害人与物业之间无相互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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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