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乡村治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环,乡镇政府作为国家机关最为基层的治理单元,在推进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厘清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权力边界,摆正二者的关系定位,明确二者的关系是指导与协助不同职权维度的双向法律关系,进而揭示出乡镇政府应有的职能定位,既不是谋利,也不是化缘,更不是谋生,而是公共服务的供给者,是"敬佛"。有权利就应当有救济,只有为其提供具有法律保障的救济途径,才能使这一权利得以真正实现。

  • 单位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