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刑法理论囿于机器不存在意识和认知能力,无法陷入"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事实层面,得出"机器不能被骗"的刑法命题。以形式化算法为基础的人工智能无法充分模拟以"生物算法"为基础的人类意识,"机器意识"在理论上的可能性和技术上的可行性均存有疑问。机器意识之实现与验证于目前而言无法证成,其将来实现之可能性也无法证伪,"机器不能被骗"理论毋宁视为从人类理性、人类尊严出发,降低人类未来生存风险所必须遵循的前提假定。将人工智能定位为法律的客体,排除其拥有独立于人的意识。纾解"机器不能被骗"之法教义学阐释路径:在"人机关系"中,机器之管理者被骗,即当行为符合人工智能程序的预设条件时,机器所作出的反馈性行为应当视为机器管理者的思想表达;机器处于"占有辅助者"地位,从属于上位者,通过事先内置特定的指令程序以实现机器管理者的意志,属于事实行为,而并非机器的"法律行为";综合考量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与机器预设同意范围,若行为突破管理者事先预设的同意条件范畴,不能认定为机器之管理者被骗。